为保障我县党政机关、学校、大型商圈周边道路交通安全、有序、畅通、严查沿线交通违法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和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实施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现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适用于蒲江县内的广场东路、鹤山南路、健民路(广场东路与广场西路之间路段)、广场西路、桫椤路上段、桫椤路中段、桫椤路下段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临时和长时停放。
二、上述路段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,禁止占道停放机动车。
三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增的违停抓拍设备自动取证后依法处理,违者将受到罚款100元,记3分的处罚。
四、本通告指的违停抓拍设备为高清智能交通技术监控(总计22个),具体分布为广场东路1个、鹤山南路3个,健民路1个,广场西路1个,桫椤路上段5个,桫椤路中段6个,桫椤路下段5个。
五、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蒲江县公安局
2019年6月10日